中新网徐州新闻3月2日电(记者 李东艳 通讯员 黄玉宝) 日前,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“一房二卖”案件,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周某与案外人丁某有违常理的买卖别墅行为无效,判决周某返还所侵占的别墅。
李某在2007年上半年购买一座位于睢宁县东升街附近的6号别墅,当年9月份开始装修使用。2009年8月,李某去外地为子女安排生活和学习离开了住所。9月底返回时,李某发现别墅已经住进别人。
入住此别墅的周某称,2009年8月10日,花60万元从一家薯类种植公司的丁某处购买了此别墅,当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清全部购房款。
经法院审理了解,2005年,李某和某薯类种植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等三人联合开发“睢宁县某公寓”。此后,丁某又自己开发建设七套连排式别墅,并将其中一套别墅卖给李某,李某在2007年底陆续支付丁某购房款29万元,后李某又以丁某欠其借款冲抵了10万元购房款,并以其所有的一套房产折抵了余下购房款。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,也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
法院认为,李某已经完成别墅购房款并已装修实际使用,说明李某与丁某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。周某与丁某交易时,在发现明显的装修迹象时仍当日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清房款有违常理,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。此后,周某的种种辩解也被证人揭穿。法院推定,周某对涉案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应该是明知的,符合法律规定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,应认定为恶意串通,双方所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。据此,睢宁法院依法判处周某返还所侵占的别墅。
收藏到网摘:







